一個前輩問長官:「我們有特休嗎?」
長官:「警衛人員沒有特休,只有辦公室人員(內勤)才有。」
前輩:「明明手冊上就有寫啊!只要是本集團員工工作滿ㄧ定時間就應給予特休,難道我們不是本集團員工嗎?」怒
長官:「……」


特休:
(ㄧ)員工於本集團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每年依下列規定,給予特別休假。
  1.ㄧ年以上三年未滿七日。
  2.三年以上五年未滿十日。
  3.五年以上十年未滿十四日。
  4.十年以上,每ㄧ年加給ㄧ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(二)特別休假以排休方式為之,如排休日因業務需要仍需照常出勤者,發給該日之薪津。
(摘至長榮保全公司新進人員須知手冊

  事實上根本就沒辦法放特休,手冊定好看的!聽做了7年多的前輩申請特休,但後來被否決了,因為沒有人可以來補替他上班,所以不能休假,重點是根本就沒有多餘的人力,每個駐點人員都是雇用剛好的,甚至缺人。

  我曾經在休假時,被臨時叫回來加班!放假才是噩夢的開始,休假時還要擔心臨時打來要我加班的,假都不能好好放!連續排休2天以上時,第2天如果需要你來上班不得拒絕,而且臨時來加班的日薪比平常的日薪還低,讓人更不想來上班。

  當缺人沒假可放時,還要各個駐點的班長自己去找人來支援自己班上的人休假,這應該是督導或主管應該做的事吧!?

  請假困難!有急事須要請假時,還要麻煩班長去拜託別的駐點的人來上我的班,才能休假,未准假以曠職論。

  最近又簽了一份公司的新約定書,我來解讀ㄧ下約定書的意思,
請小心文字遊戲!!

乙方同意甲方將例假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排定於班表中(摘至約定書)
指的是班表所排定的休假日,如遇國定假日,但班表沒排休,則算正常上班,不算加班,工資沒加倍。
而不是主管與督導口述的月休10天(小月),最多休11天(大月),也沒國定假日。
總之就是一切依照班表執勤,薪水上幾天發幾天!

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(摘至約定書)
指的是當你休假時,2~24小時內臨時通知你來加班,才算兩倍。
不含班表上休假時去支援其他駐點。
但我曾經被臨時叫回來加班,想說能領兩倍日薪才來上班,結果並沒有給我兩倍,真唬爛...

4週不得超過288小時
2週仍至少應有例假日2日
(摘至約定書)
指的是一個月最多只能上24天班
連續上班14天班至少要排2天休假
聽前輩說曾經有人連上45天班,都沒休假...超強的!
另一個是,下一個接班人員臨時無法來上班,長官與督導雖然有來駐點,但跟前輩講一下就離開了,該前輩連站了24小時!真佩服他沒發飆生氣!!

約定書

      長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
立約書人

                  (以下簡稱乙方:請詳加閱讀契約書內容)
經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另行約定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排除勞動基準法第30、32、36、37、49條限制;約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循。

ㄧ、依據: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7日勞動二字號第032743號公告核定之保全人員、
  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、經理級以上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50條之1第款規定者。

二、職稱:駐警人員
三、工作項目:客戶及相關處所防盜、防火、防災之安全維護。
四、工作職責及工作性質:
  (ㄧ)應接受甲方之指揮監督。
  (二)應確實履行甲方所賦予之前述工作項目。
五、工作時間:
  (ㄧ)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
  (二)自民國101年5月1日起正常工作時間每日10小時,延長工作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。
  (三)乙方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4週不得超過288小時
六、例假及休假:
  (ㄧ)乙方同意甲方將例假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休假日排定於班表中。惟2週仍至少
     應有例假日2日
,非因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
     ,不得使乙方於例假日出勤。
  (
二)乙方為配合甲方公務需要,同意班表排定之休假日出勤,乙方於休假日出勤者
     資應加倍發給

七、女性夜間工作:乙方為配合甲方需要,願意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內出勤工作。甲方應
 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,且如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,須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  
  公宿舍。但以方因健康貨期他正當理由或妊娠或哺乳期間,甲方不得強制其工作。
八、本約定書正本兩份,甲、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外,副本送臺北市政府核備。
九、本約定書自臺北市政府核備日起生效,但乙方經甲方改派其他工作項目後,本約定自動
  失
效。

立書人:
    甲方:長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  乙方:      簽章:

    代表人:廖怡婉            身分證字號:

    地址: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一一一號五樓 地址:

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   年     月  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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